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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法院公开宣判20名被告人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2017-03-16 08:46:47 来源:


新田法院公开宣判20名被告人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新田法院公开宣判20名被告人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作者:李红艳、黄静、王娟 发布时间:2017-03-14 08:49:47


3月9日,新田法院对一起涉案人数20人、涉案地域12个省份、涉案金额达5.2亿元的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尹某某等19人1年5个月至5年有期徒刑,对其中7名情节轻微的被告人分别适用缓刑1年6个月至3年,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3万至70万元;对被告人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11月份以来,河南籍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成立河南精彩在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沃加油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立“4G商城”传销网站,编造“4G商城”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了联通公司对公账号、代理协议等进行虚假宣传,并在传销公司设立了企划部、市场部、人力资源部等八个部门,安排人员分工管理。孙某某等人以打造“4G商城”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联通公司手机、手机卡套餐、股权农业套餐等,缴纳会费成为“4G商城”注册会员,并以发展会员提成为诱饵,用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不断壮大传销组织。截至案发时止,该公司共发展并激活会员66170名,涉案金额5.2亿余元。被告人苑某为被告人孙某某转移犯罪所得367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马某某等19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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