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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阻碍执法 三男子构成妨害公务罪获刑
2017-02-23 08:37:24 来源:
暴力阻碍执法 三男子构成妨害公务罪获刑
作者:陈娟 发布时间:2017-02-22 16:15:33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的案件。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审理后,对被告人袁某善、袁某国、冷某江均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3日,袁某国等人在赵家井村某某工地大桥旁一亲戚家吃饭,席间一张姓老表在倒车时与某某火电厂工地的洒水车发生刮擦,双方发生纠纷,后袁某国报警。芦洪市派出所民警陈某、刘某新、张某鑫接警后赶到纠纷现场,组织袁某国及某某火电厂经理袁某伟协商,在某某工地宿舍内双方达成初步意见:由某某工地负责人及民警陪袁某国去医院检查,袁某国一方赔偿对方洒水车损失。在袁某国从宿舍出来过程中,因部分亲戚不了解实情,对民警的处理结果不满意,遂与民警发生争吵,并不顾劝阻欲冲进某某工地宿舍内殴打洒水车司机,被告人袁某国在现场起哄、煽动并指使聋哑五保老人冷某祥殴打办案民警陈某。场面失控后民警刘某新打电话向所领导汇报请求增援,派出所长姚某南带领民警及专职消防队员赶到现场,准备将闹事人员带回所里进行处理,被告人冷某江强行拉扯民警,阻止民警执行公务并与民警发生推掇,对民警陈某进行踢打;被告人袁某善不听民警劝阻,以被警车撞了,躺倒在地相要挟阻止警车离开。造成处警人员六人受伤,经鉴定,民警陈某、张某鑫、刘某新、专职消防员何某杰四人均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善、袁某国、冷某江在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三被告人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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