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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扔烟头引火灾,肇事者判刑又赔偿
2017-02-15 09:06:02 来源:
随手扔烟头引火灾,肇事者判刑又赔偿
作者:潘彦军 阳贤慧 发布时间:2017-02-14 15:53:58
烟头虽小,潜在的危险却很大。近日,宁远法院审理了一起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在草丛中,引发了山林火灾的案件。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5日,被告人周某在本村“半边山”自家荒土里抽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在草丛中,引发了山林火灾,烧毁了被害人刘某友等人营造在“半边山”、“黄泥堡”等山场的油茶、松树、桉树林地。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总面积11.7公顷,其中烧毁有林地面积6.2公顷。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周某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与被害人刘某友、胡某某、胡某成、胡某顺、张某顺等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分别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200元,被害人均表示对被告人周某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野外用火,不慎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6.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烟头切勿随意丢 否则可能触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
失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因自身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以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却发生了火灾。本案中周某某随意丢弃烟头可能只是其平常生活中一个不经意的行为,却引发了一场山林火灾,烧毁了被害人刘某友等人营造在“半边山”、“黄泥堡”等山场的油茶、松树、桉树林地。周某某对山林火灾的发生虽属无心,但其作为一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同样要为自己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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