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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非法销售假烟 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6-12-20 14:26:49 来源:


两被告非法销售假烟 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两被告非法销售假烟 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作者:唐雅群 发布时间:2016-12-20 08:24:30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吴某潮、尹某凤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间,文某平、周某(均已在冷水滩起诉)先后从被告人吴某潮及王某林、方某旺等人处低价购进假冒伪劣的红双喜、白沙、芙蓉王香烟,其中在被告人吴某潮处购买假冒伪劣香烟30件:其中黄芙蓉王香烟10件,白沙(二代)香烟20件,销售金额10万余元。文某平将上述香烟销往冷水滩区、东安县等地,其中销给被告人尹某凤双喜(软)香烟27余件(270000支),尹某凤已将上述假冒伪劣香烟悉数销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潮、尹某凤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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