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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妯娌因狗伤人惹官司 无法定免责事由需赔偿
2016-12-13 14:35:51 来源:
两妯娌因狗伤人惹官司 无法定免责事由需赔偿
作者:吴丽红 发布时间:2016-12-13 08:13:29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文某、陈某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文某、陈某赔偿原告文某某各项损失196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被告文某与陈某系夫妻,原告文某某与被告陈某系两妯娌,现住某某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大坳工区,双方在景区内均从事餐饮行业,因两家相邻,为生意经营双方素有积怨。2015年9月8日下午3点多钟,原告在自家门口吃中饭,有些鸡在地面上寻食,原告即用竹棍敲打地面赶鸡,被告家的狗也来原告家门前,即把原告文某某左腰部咬伤。原告被狗咬伤后到东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用去医疗费1861元。原告事后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及误工费,被告拒绝赔偿。经大坳工区及某某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领导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861元,误工费1000元,护理费600元,车费300元,合计3761元。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告文某、陈某对饲养的狗看管不严,无故咬伤原告文某,应负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为医药费1861元,交通费100元。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误工费1000元、护理费600元,因原告未提供其需住院治疗的相关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辩称原告的伤不是被告的狗咬伤,不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民人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法律规定了两种免责事由:一是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二是第三人的过错。本案中受害人没有故意敲打、挑逗他人饲养的动物等情况,既没有过错;本案亦不是由第三人引起,从而不能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当今,饲养动物成为部分民众生活中的嗜好,有的是为了生产或看家,有的是为了休闲赏玩,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极其严重的精神和财产损害。为避免动物伤人事件发生,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加强管理义务,谨慎约束自家饲养的动物,避免给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同时人们也应当注意,避免因自己挑逗动物的行为,发生纠纷,伤了邻里乡亲的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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