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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老翁和老妪为蓄水相争 撕扯受伤双方各互其责
2016-12-13 14:35:08 来源:
邻里老翁和老妪为蓄水相争 撕扯受伤双方各互其责
作者:吴丽红 发布时间:2016-12-13 08:14:29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邓某某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邓某某赔偿原告唐某某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补助费等1697.2元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被告邓某系当地镇政府一名退休干部,原、被告双方均系紫溪市镇八复村人,又系邻居。双方因一块责任田的承包问题素有积怨,经村组、镇政府多次调解未果。2015年6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邓某某与妻子陈某某在位于黄泥坝四排二号的责任田里堵了田口子准备蓄水犁田,这时原告唐某某来了,看到田里堵了水,就大声说:“谁把我的田堵了?”说完就去田口子处想将其挖开。被告邓某某就站在田埂上不准原告将水口挖开,随即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发生争执,并由此互相拉扯,原告用手抓住被告的裤裆,致被告的长裤被撕破,被告为挣脱原告,在拉扯过程中将原告推倒在地,致使原告受伤。经法医鉴定:原告额部、右肘关节部皮肤擦挫伤,右前臂、双侧大腿部软组织挫伤,上述损伤属轻微伤。后经派出所多次调解,双方就医药费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如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因责任田蓄水问题发生争吵,被告邓某某身为男性,又曾为一名政府干部,在处事时不理性、不冷静,在拉扯中推搡原告,致原告唐某某受伤,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唐某某不顾自己身为妇女,与人发生争执时,不理性解决问题,而是动手撕扯对方裤裆,对引发此纠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原告在本案中仅皮肤软组织挫伤,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理:邻里之间是人们社会关系中比较密切的一种,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自古和睦相处亦是处理邻里关系最好的办法。但是目前的社会里却有了许多不同:有的老死不相往来;有的斤斤计较,为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不休;有的邻里之间大打出手。这类纠纷不但妨碍村民安居乐业,也影响邻里之间的感情交流和思想沟通。如果大家处理邻里关系都能以和为贵,凡事能“化干戈为玉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个社会怎么能不和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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