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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疑生恨砍枞树,拳头伤人被判刑
2016-12-05 08:32:39 来源:
因疑生恨砍枞树,拳头伤人被判刑
作者:潘彦军、阳贤慧、刘晨艳 发布时间:2016-12-01 15:29:36
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1 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发现自己种在村后山自留地上的竹子被人砍了,便怀疑是被害人王某砍的,于是将王某种的一颗枞树砍倒。同月22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王某赶集回家经过村后山脚下的干水塘时,与正在此地挖姜的被告人张某相遇,二人为砍枞树一事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架。被告人张某先用拳头对被害人王某的胸部打了几拳,后又将其绑倒在地,并反扭其双手,导致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胸背部、双上肢皮肤青紫肿胀,符合钝器伤特征,伤后经CT确诊其左侧第4、5、9肋骨折,伤后二周经CT复查,其左第3、4、5肋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7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调解并配合处理此案。
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王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又被告人张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调解并配合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本案的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赔付,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后真诚悔罪,且系初犯、偶犯,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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