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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悔改 再次盗窃被重罚

2016-11-25 10:15:46 来源:


刑满释放不悔改 再次盗窃被重罚

刑满释放不悔改 再次盗窃被重罚

作者:李守成 发布时间:2016-11-24 08:36:26


胡某、彭某2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刑,然而牢狱生活未能让他们真正醒悟,出狱后,2人还是贼心不改,再次结伙入室盗窃,一天内入室盗窃两次,窃的6万多现金和首饰。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胡某、彭某犯盗窃罪一案,两被告均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5日下午,被告人胡某伙同被告人彭某从湖南省郴州市流窜至湖南省蓝山县副食品公司家属区一栋一单元402室彭漫某家,由被告人彭某负责使用自制开锁工具开锁和望风,被告人胡某负责入室盗窃,盗走现金1000元及金戒指1个、金项链2根、银项链1根。同日下午,被告人胡某伙同被告人彭某使用相同方式和分工又进入蓝山县运输公司家属区2栋3单元302室,盗走户主周某现金人民币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于2012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彭某于2012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上述事实有(2012)岳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2013)耒刑二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彭某协同作案、利益均分,系共犯,作用相同,无主从犯区分。被告人胡某、彭某归案后均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彭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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