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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过世老人无人赡养 法院积极调解缓和矛盾

2016-11-22 09:47:14 来源:


儿子过世老人无人赡养 法院积极调解缓和矛盾

儿子过世老人无人赡养 法院积极调解缓和矛盾

作者:杨乔 发布时间:2016-11-21 08:48:00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原告因脑梗发病,当时被告不在家,也未拿钱及时治疗,现已发生了老年痴呆症。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某某在2016年10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吴某某赡养费人民币100 000元;如该赡养费有余,原告吴某某则自愿赠与第三人周某;下余共有款项人民币400 000元归第三人周某所有,由被告张某某进行管理;座落于东安县紫溪市镇塘复村7组的房屋归第三人周某所有,其中一间由原告吴某某居住。

原告吴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某某立即支付原告吴某某因儿子周某海工伤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17 928.1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00 158. 4元,共计人民币218 08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夫妇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因与其夫性格不合,便分开随儿子生活,由两个儿子各负其责,养老送终。其夫随大儿子周某勇生活;原告随小儿子周某海生活。2012年5月10日,小儿子周某海因工伤身故,后经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其用工单位台州某家居木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一次性工伤补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620 000元。但比实际损失少赔29 215.6元(其中一次性工伤补偿金436 200元、其子周某供养亲属抚恤金90 007.2元、母亲吴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05 008.4、丧葬费18 000元,共计649 215.6元)。尔后,为办丧事共花费80 000元。因被告当时愿意承担原告的赡养义务,余款540 000元全部由被告管理使用。事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原告只能勉强自理。2015年,原告因脑梗发病,当时被告不在家,也未拿钱及时治疗,现已发生了老年痴呆症。原告病后均由儿子周某勇和三个女儿轮流照顾,被告过年回家只支付了原告全年生活费3000元(包括原告的养老金和田亩直补款)。今年,被告只给原告300元生活费就外出打工。原告儿女知道情况后,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均不接电话,为了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原告便由其他儿女承担赡养义务。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被告张某某辩称,1、被告已尽到赡养原告的义务,原告的诉称不是事实;2、原、被告已对周某海死亡所获得的各项赔偿费用协商处理,原告已经处分了自己应占的份额,同意将剩余的赔偿款全部交归被告管理使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法官说法: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本案中原告儿子虽已过世,但生前其用工单位对其母抚恤金进行了赔偿,被告作为该款项管理人应对此款给付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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