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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法院对一起破坏破坏生产经营罪案进行公开宣判
2016-11-03 09:37:14 来源:
道县法院对一起破坏破坏生产经营罪案进行公开宣判
作者:廖月安 蒋斌全 发布时间:2016-10-31 15:37:35
日前,道县法院一审对被告人蒋某破坏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2003年10月27日,唐某、蒋乙与道县地方电力总公司、柑子园乡政府、有关村委会签订合同,在道县柑子园刘家坝投资维修大坝及新建坝后电站,并于2003年12月19日注册登记成立道县刘家坝水电站,办理了营业执照。道县柑子园乡某村的蒋丙、陈甲、陈乙、蒋丁等村民以刘家坝水电站占用村土地,影响村里农田的灌溉生产等为由,向刘家坝水电站提出帮村里抽水灌溉农田、水电站加高护堤50公分、赔偿某村某自然村农田破坏损失费三万元三个要求,因道县刘家坝水电站没有同意,遂到道县刘家坝水电站阻止发电。2015年5月8日,道县刘家坝水电站的并网线路被暴风雨吹倒的树枝压断。被告人陈甲、陈乙等几十余名村民分别于5月9日、5月12日、5月27日阻止道县刘家坝水电站施工队员对并网线路进行抢修,后并网线路才得以抢修恢复。被告人陈甲将此事打电话告知了在外务工的蒋丙、蒋同学,村里在外务工人员先后赶回村里。2015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蒋丙、陈甲等几十余名村民采取强行关闭发电机、拆卸并带走发电机的皮带和转盘、用棉絮和石头堵机坑等方式阻扰道县刘家坝水电站正常发电,造成该水电站无法正常发电。经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家坝水电站2015年5月9日至6月13日经济损失达到186 142元。2016年3月7日,被告人蒋丙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蒋丙与道县刘家坝水电站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了财产损失1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伙同陈甲等人为主的道县柑子园乡某村村民,以刘家坝水电站影响村里农田生产为由,为了满足个人目的,采用阻工、拆卸损坏发电设备等方法,致使刘家坝水电站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其行为均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蒋某庭后能表示认罪悔罪,并与道县刘家坝水电站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蒋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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