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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惹争端,意气行事酿纠纷
2016-10-31 08:51:55 来源:
购物惹争端,意气行事酿纠纷
作者:唐琛 发布时间:2016-10-26 15:49:33
2016年1月15日,原告蒋某在被告张某开的“富**”店买了一件衣服,回家后发现领口脱线,16日,原告来到被告店要求退换衣服,被告夫妇答应退回工厂调换,当天晚上被告之妻发短信说工厂没有衣服了,要求原告17日去退换。17日下午,原告在与被告协商退换时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原告的手受伤并报警。东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当天出警,并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18日,原告就质量问题到东安县工商局反映。19日,原告再次到“富**”店找被告要医药费,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打伤。同日,原告被送至东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1月26日,住院时间为7天,共用去医疗费(住院费、门诊费等)2813.24元。2016年1月21日,东安县公安局委托永州龙溪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势进行鉴定,2016年1月26日,永州龙溪司法鉴定所作出了永州龙溪司法鉴定所(2016)法临鉴字第64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蒋某头皮挫伤,脑震荡,背部、双膝关节部软组织挫伤,左手背部表皮剥脱伤,上述损伤属轻微伤;根据伤情建议2016年1月26日出院,出院前医疗费参照医院发票,鉴定后继续医疗费在陆佰元左右,鉴定费用在外;建议伤后休息壹个月,住院期间壹人护理。2016年2月1日,东安县公安局对被告张某作出了东公(城)决字(2016)第005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张某行政拘留五日。事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在与原告蒋某发生争执过程中,极不冷静,采用过激行为,将原告蒋某致伤,应负本案主要民事责任。原告蒋某在公安机关处理过程中,但仍前去被告张某的店面里索要赔偿,行为过激,应负本案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蒋某要求被告张某退掉有质量问题的衣服(价420元)的诉讼请求,属另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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