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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处分房屋,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

2016-10-31 08:51:25 来源:


私自处分房屋,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

私自处分房屋,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

作者:唐琛 发布时间:2016-10-26 15:48:42


被告周某某与罗某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8日,被告周某某与罗某某到湖南省东安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将夫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座落在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宏基小区14栋401室的房屋一套归罗某某所有,债务归罗某某归还,被告周某某不承担偿还债务义务,该房屋仍登记在被告周某某名下,没有办理房产转移手续。2012年10月31日,被告周某某与罗某某到湖南省东安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月21日,罗某某突发疾病死亡。2015年7月6日,被告周某某将诉争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唐某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并将房屋产权转移至第三人唐某某名下。原告周某甲以诉争房屋诉原告母亲罗某某所有,母亲罗某某去世后,该房产应为原告个人所有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2015年7月6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决该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2015年7月6日,被告周某某与第三人唐某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而形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因诉争房屋的房产登记在被告周某某名下,第三人唐某某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被告周某某对诉争房屋拥有处分权,且该房屋的出卖价并不低于市场价格,因此,第三人唐某某取得该房屋系善意取得。现原告周某甲以诉争房产为原告个人所有为由,要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2015年7月6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决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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