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塘厦律师清溪律师网

xiongshison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制新闻 > 正文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得赔偿金是继承纠纷还是共有纠纷?

2016-08-22 14:32:47 来源: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得赔偿金是继承纠纷还是共有纠纷?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得赔偿金是继承纠纷还是共有纠纷?

作者:蒋良好 发布时间:2016-08-08 11:28:54


 【案情】

  原告唐某妹、陈某祥之子陈某荣与被告邓某娥系夫妻关系,与第三人陈某航、陈某宇系父子女关系。2013年7月14日,陈某荣因交通事故死亡。同年8月1日,原、被告和肇事者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获赔:死亡赔偿金426380元、丧葬费20014元、原告的赡养费66526.67元、第三人的抚养费197221.5元、谅解补偿金40000元,共计人民币750000余元。同日,肇事者向被告支付了赔偿款180000元,下余570000元由肇事者与原、被告共同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20 000元给原告处理交通事故,原告共发费4700元,下余15300元在原告处。死者陈某荣生前所在的单位道县步步高公司为其家庭补偿31000元,公司员工捐款13000元,共计人民币44000元,该款已交付给被告。2010年8月29日,被告夫妇在东安县建材家居广场按揭购买第G栋D701号房一套,到2013年9月份还欠贷款58180.07元。在庭中,原、被告已同意待上述房屋贷款还清后过户给第三人所有。现下余赔偿款570000元已由本院提取。原告的赡养费66526.67元,被告已于2013年10月9日支付给了原告。因对死亡赔偿金及遗产的分割协商不一致,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分割。

  另查明,原告共生育二男一女三个小孩,陈某荣为长子。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处理的复函》“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因死者非正常死亡而对家庭未来收入的损失赔偿,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并非精神损失费,也非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近亲属之间应当根据其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合理分配。陈某荣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家庭的残缺,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与陈某荣共同生活的妻子和儿女,即本案的被告及第三人。被告作为死者家庭共同成员,其损失是主要的,第三人系未成年人,今后的学习和生活还需要大量的支出,在分割时应当予以特别的关照。原告系死者之父母,虽不属其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其儿子的死亡也会导致其财产收入的减少,因此原告有权对其死亡赔偿金及谅解补偿金请求分割相应的份额,同时考虑到原告已领取了赡养费66526.67元,且另有两名子女对其负有赡养义务,故原告应适当少分。死者陈某荣单位的补偿款和员工捐款是对其家庭的一种补偿,故该笔款项应归被告和第三人所有。第三人系未成年人,其财产应由监护人(父母)管理,原告要求监督管理使用第三人的财产的请求,予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庭中协商同意,将被告夫妇所有的房屋待贷款还清后过户给第三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判决:一、死者陈某荣的死亡赔偿金426380元及谅解补偿金40000元,共计466380元,原告唐某妹、陈某祥分得100000元(含处理事故下余的15300元),第三人陈某航、陈某宇分得300000元,被告邓某娥分得66380元;二、死者陈某荣单位的补偿款及捐款44000元,被告邓某娥分得14000元,第三人陈某航、陈某宇分得30000元;三、座落在东安县白牙市镇建材家居广场G栋D701号的房屋一套在被告邓某娥还清贷款后应过户给第三人陈某航、陈某宇所有;四、驳回原告唐某妹、陈某祥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权利人到本院领取。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双方已按该判决履行。

  【评析】

  本案的争执焦点是:原告之子陈某荣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得赔偿金是按遗产来进行继承,还是按共有财产来进行分割?

  一、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且构成遗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遗产必须是财产。其中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债务。遗产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这是由现代继承法作为财产继承而决定的,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

  (2)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复合权中的财产权利部分。

  (3)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自身的财产。有些财产依其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因此不得继承。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

  (4)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遗产的分割,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无遗嘱的或者执行遗嘱有剩余财产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对某项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关系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发生,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发生。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的法律特征是: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在这一点上共有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态不同,它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但共同关系的终止时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一般根据等分原则处理,但也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的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三、结合本案,死者陈某荣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近亲属之间应当根据其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合理分配。故原告唐某妹、陈某祥与被告邓某娥、第三人陈某航、陈某宇对死者陈某荣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赔偿系共同共有,且该共同共有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系家庭关系而产生。但又不能算为死者的遗产。因为遗产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财产,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即具有范围上的限定性。另遗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且具有时间的特定性。故本案中的财产赔偿不是遗产,而系双方当事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不过,死者与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其中有部分系死者的遗产。但当事人已对该部分遗产协商处理了。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财产在分配上应考虑家庭成员中各在此次事故中所受影响程度来进行分配。陈某荣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家庭的残缺,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与陈某荣共同生活的妻子和儿女,即本案的被告及第三人。另,第三人系未成年人,今后的学习和生活还需要大量的支出,故在财产分割时应当予以特别的关照。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情理的。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