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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镇经信局原股长贪污超千万 一审获刑13年
2016-08-11 09:27:49 来源:
8月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安镇经信局产业技术股原股长黄新征,省经信委产业发展处原副处长景修元及被告人陈某滨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吴金华 通讯员 安燕玲)昨天(8月9日)下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安镇经信局产业技术股原股长黄新征,省经信委产业发展处原副处长景修元及被告人陈某滨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黄新征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600万元,判处景修元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判处陈某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庭审现场,景修元当庭表示上诉。
案情回顾:
伪造企业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 长安一股长贪污千万
2016年3月9日,被告人黄新征、景修元及陈某滨涉嫌贪污罪一案,在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起诉书指控,2012年6月,黄新征通过陈某滨介绍与景修元结识,黄、景二人即共同商定利用其二人的职务便利,在2013、2014年度长安镇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过程中骗取资金,涉案金额达1240余万元。
黄新征系东莞市长安镇经济科技信息局产业技术股办事员,主要负责企业技术项目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被告人景修元系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产业发展处副处长,主要负责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等工作。2012年6月,黄新征通过被告人陈某滨介绍与景修元结识,黄、景二人即共同商定利用其二人的职务便利,在2013年度东莞市长安镇申报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过程中骗取资金,陈某滨知情后要求事成后分得好处费,景同意。
之后,黄新征伪造了东莞市盛文五金皮具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并加盖伪造的东莞市财政局长安分局等单位公章后,将材料层报至省经信委审批;景修元利用其负责审批该项目的职务便利,使上述伪造的申报材料顺利通过审批,从而骗取国家补助资金2835335元,其中景修元按约定从中分得三成即825000元,陈分得一成即275000元,其余款项被黄新征占有。
在2014年度项目申报过程中,景修元、黄新征采用同样手段伪造了包括东莞市快泽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在内的四家企业申报资料,共骗取国家补助资金9572800元,因害怕事情败露,景修元并未向黄新征拿取该笔分成款,还将已分得的钱款如数退还黄新征,上述款项均被黄新征用于出借及归还个人欠款等。
法庭宣判:
骗取国家补助资金属贪污 股长一审获刑13年
破案后,被告人黄新征退回违法所得2600000元,陈某滨退回违法所得27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新征、景修元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某滨无视国法,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新征、景修元、陈某滨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新征参与造假伪造申报,景修元则利用审批项目的职务便利使虚假材料成功申报取得补助资金,均起到积极的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滨只是介绍双方认识,并不是犯意提起者,没有参与造假申报,提成较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新征、景修元、陈某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新征退缴赃款260万元,陈某滨退缴赃款27.5万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滨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8月9日,该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黄新征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600万元,判处景修元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判处陈某滨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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