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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工程做”骗人六千元礼品 东莞一男子获刑半年

2016-07-05 15:28:01 来源:


以“有工程做”骗人六千元礼品 东莞一男子获刑半年

东莞一廖姓男子以搞工程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共价值6000余元。日前,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廖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5年12月14日9时左右,廖某联系阿建(化名),谎称自己姓黄,并表示东莞市道滘镇某家具厂有搭铁棚的工程,若阿建愿意“送礼品”给某家具厂的经理,此工程则可以由阿建承包。阿建对此提议表示同意,于是两人约定隔天见面。

  12月15日11时许,阿建和两个朋友一起来到道滘镇某沐足店门口与廖某见面。阿建将准备好的礼品交给廖某,其中包括3条香烟、2瓶葡萄酒及4000元红包,共价值6000余元。廖某让阿建等人在门口稍作等待,谎称要拿礼品和红包进去送给某家具厂的经理,事实上,廖某打算从沐足店的后门离开。阿建不放心,悄悄尾随廖某,见廖某准备打车逃离现场,遂将其当场抓获。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廖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释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 黄澄献 通讯员 冷静 胡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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