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塘厦律师清溪律师网

xiongshison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法制新闻 > 正文

贩毒女子为逃避服刑3年内怀孕4次

2016-06-06 15:56:17 来源:


贩毒女子为逃避服刑3年内怀孕4次

为逃避监狱服刑,犯罪分子竟然在三年里四次怀孕。近日,经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下辖的高港、兴化两地检察机关共同监督,兴化市司法局将张某交付江苏南通女子监狱服刑,她还需在监狱服刑近5年。

张某是江苏兴化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兴化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后因其他贩卖毒品行为,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于2012年5月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与前判决合并后,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3万元。判决后,因为张某先后处于孕期、哺乳期,三次被高港区法院决定或者延长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2011年至2014年,张某曾经四次怀孕,并于2015年生下第三个孩子。

此外,张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没有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季度考评,外出不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有时私自前往湖北鄂州,连续居住几个月不归,处于脱管状态,司法局对其多次警告无效。

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这样的情况绝非个别,泰州市检察院的一份调研报告表明,2015年以来,泰州市检察机关共办理6起女性罪犯利用怀孕、哺乳恶意规避收监执行案件,女罪犯通过连续怀孕、哺乳恶意规避收监执行,应引起重视。

据了解,刑事诉讼法对怀孕、哺乳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应当进行审查,而非只要是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一律予以监外执行。但司法实践中,对通过怀孕、哺乳恶意规避收监的罪犯收监执行情况较少见,法院决定收监执行后,对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监管的人员,由于法律仅规定脱逃的行为不计入执行刑期,因此擅自脱离监管的期限无法评价,往往对脱管行为仍然折抵刑期,无法真正规制此类恶意逃避刑罚的行为,客观上纵容了此类行为发生。

对此,检察官建议建立暂缓刑罚执行制度,对确因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等原因,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通过故意怀孕等逃避刑罚执行的,可以暂缓执行原刑罚,待暂缓原因消除后,收监执行原判决刑罚。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刑罚执行中怀孕的妇女、自动流产后再次怀孕的妇女,以及违反政策多次怀孕的妇女等情形,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例外条件,明确规定上述情形不属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遇到上述情形的,暂缓执行刑罚,等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继续执行原刑罚,暂缓执行期间不折抵刑期。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