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塘厦律师清溪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网上遭诽谤 现实追责难
2016-05-08 16:55:40 来源:
网上遭诽谤 现实追责难
自诉人指控“网上匿名犯罪分子”被裁定不予受理
作者: 陈祁陵 发布时间:2016-04-21 15:02:40
自诉人冯某以被告人“网上匿名犯罪分子”在湖南红网发帖诽谤其本人及家人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控诉,要求江永法院立案审理。近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即对自诉人冯某提起的刑事自诉,法院不予受理。
今年2月,江永县人民法院收到冯某的刑事自诉状,其控诉被告人“网上匿名犯罪分子”在湖南红网发帖,捏造虚假事实,造谣诽谤其本人和家人,请求追究被告人“网上匿名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该院审查认为,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冯某控诉的“网上匿名犯罪分子”不是真实用名,同时所提交的刑事自诉状也未列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故自诉人提起的控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遂裁定对冯某提起的刑事自诉不予受理。
冯某对一审裁定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本案“网上匿名犯罪分子”是明确的,其本人无法从网络公司获得被告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但司法机关可依法定程序调取证据,因而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责令江永法院对其提起的刑事自诉立案受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自诉人控诉的“网上匿名犯罪分子”因未提供身份信息,不能确定“网上匿名犯罪分子”为何人,故被告人不明确,原审法院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维持裁定。
【法官说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情节严重的,以诽谤罪定罪量刑。同时,刑事法律明确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只有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公诉程序,其他情形均属自诉案件,并由被害人承担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责任。
被害人冯某曾到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立案,但公安机关以匿名网贴所涉及的内容及造成的影响并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为由,未予立案侦查,并告知冯某直接到法院起诉。然而,本案行为人系匿名发帖,被害人冯某仅凭自身力量根本无法查实发帖人的真实身份及相关信息。于是,有人建议对于不属于公诉案件范围的网络诽谤案件,被害人在搜集证据甚至确定被告人上存在很大的困难时,公安机关应当有条件地介入。但主流观点认为,诽谤的入罪本身就是一种对于言论的约束,在处理网络诽谤案件时,必须同时注意避免因打击网络诽谤不当而侵害公民言论自由,特别是侵害公民批评、建议、检举的基本权利。刑事法律不仅要考虑追诉犯罪,更要考虑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诉,因此公安机关依法不应介入网络诽谤自诉案件。就本案而言,自诉人冯某控诉的“网上匿名犯罪分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明确的被告人”,案件根本不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更是无从谈起,一、二审法院对冯某提起的刑事自诉裁定不予受理无疑是正确的。当然,本案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法律的规定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并不完全契合。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