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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取款获刑
2016-04-01 11:56:06 来源:
从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取款获刑
作者:于杨宁 柏刚 发布时间:2016-03-30 09:23:40
永州法院网讯 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唐宝安信用卡诈骗罪案,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9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唐宝安来到祁阳县工商银行祁阳支行ATM机上取钱,发现自己的银行卡插不进去,且发现ATM机里遗留有一张被害人伍某的银行卡,仍处于可操作状态。于是,被告人唐宝安即动手操作将该卡内的8000元转到自已卡内,之后将伍某的卡带走。当日13时51分,被害人伍某即收到转帐短信,遂向祁阳县公安局报案。下午5时许,被害人伍某与被告人唐宝安通过电话联系,双方约定在祁阳工商银行见面,之后,被告人唐宝安先来到工商银行,从自己卡内将8000元钱转到伍某卡内,并将银行卡归还给了伍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宝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唐宝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还赃款给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又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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