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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来的徒刑

2016-03-31 09:41:01 来源:


“捡”来的徒刑

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邱有元

【判决结果】

  3月22日,由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李某,被该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各并处罚金2万元。

  【案情回放】

  2016年1月4日,赵某在江华瑶族自治县大圩镇杨某某店门口捡到杨某某的一张邮政银行卡,该卡背面写有6位数字,赵某将此事告诉了李某,二人猜想银行卡背面的数字就是密码,于是来到大圩镇邮政银行atm机上尝试取款。输入银行卡背面的数字后,查询到卡内有现金12920元。二人决定将卡内的钱取出,因当时atm机上无钱可取,二人便骑摩托车到相邻的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开山镇的农村商业银行跨行取款12800元(手续费扣了80元,剩余40元未取)后将银行卡丢弃,赵某分得5400元,李某分得7400元。2016年1月29日,李某父亲将赃款12880元退至该县公安局,并由该局发还给了被害人。

  【检察官说法】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潘德炳说: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因此,本案赵某、李某用他人遗失的银行卡提取存款超过了数额较大5000元的起点,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温馨提示】

  赵某、李某拾得他人银行卡后,本应归还给失主,可他们为了一时贪念,触犯了法律,教训实在深刻。广大朋友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存折等,不要把密码写在卡和存折上,也不要把卡和存折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放在一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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