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塘厦律师清溪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离婚中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东莞凤岗律师/东莞清溪律师/东莞塘厦
2015-11-24 17:06:32 来源:
离婚中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东莞凤岗律师/东莞清溪律师/东莞塘厦律师/东莞婚姻律师熊世松律师15818390007
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
手机短信具有不可修改性和闪存封闭性的特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应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所以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电子签名法也明确了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手机短信作为一种电子签名的方式,其证据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
但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提交时应注意注明手机型号、发送接收的时间、发信人的手机号码等,最好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另外,手机短信应还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这样使得手机短信具备更强的证明效力。
以上由东莞婚姻律师熊世松律师整理
东莞婚姻律师熊世松律师咨询热线:15818390007
E-mail:LS0769.COM
QQ:108869867
办公电话:0769-82012933
地址:东莞市塘厦镇新村98号2楼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