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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纠纷扯其树苗 打断手臂获刑赔钱
2015-10-13 12:29:08 来源:
道县法院网讯 农村常因山林界线引发矛盾,扯树苗打架都不能解决问题。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引发的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文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由被告人朱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隽住院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1799.18元。
2015年3月22日14时许,朱隽发现朱文侵占自己的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隽准备扯朱文的树苗的时候,朱文用木棒将朱隽左手打断。2015年3月26日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朱隽被伤及致左尺骨中上段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朱文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文被伤及致左额顶部、右上臂软组织挫伤;左面部、左颈部皮肤划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4月9日道县公安局公安民警将朱文传唤到案并于4月22日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被害人朱隽因此案殴打他人被道县公安局依法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隽受伤后花费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23254.89元。被告人朱文花费医疗费、鉴定费共计1455.7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文因山林纠纷持木棍将被害人朱隽打伤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文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文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朱隽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朱文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朱文的犯罪行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隽的过错行为,造成双方均有经济损失,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隽各项经济损失23254.89元与被告人朱文各项经济损失1455.71元相抵后,由被告人朱文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隽住院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1799.1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隽提出赔偿交通费、营养费,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隽提出过高的误工费、护理费,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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