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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水袋跌下致伤路人,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2015-05-06 16:49:10 来源:
在自家楼上浇花后,不慎将花瓶底下装水的薄膜袋坠落楼下,致伤楼下过路行人,引发纠纷而诉至法院。日前,道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房主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聂某居住在道县县城某路某号房屋的四楼,2014年9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聂某在家浇花后,将花瓶移到房内时,其花瓶底下装水的薄膜袋不慎坠落楼下,将恰巧经过此地的原告文某的头部砸伤。原告文某伤后即被道县人民医院的“120”急救车接至该院门诊救治,经诊断为:1、头痛;2、高血压;3、脑梗高危,原告文某花门诊费用共577元,原告文某于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30日在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共花住院费2300元。此后,道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于2014年10月25日主持原告文某与被告聂某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文某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聂某赔偿原告的各种经济损失40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聂某家住四楼,且在家外种有观赏的花,因种花的花瓶渗水,故在其花瓶底部用薄膜袋接装渗漏的水。被告聂某在事发当天移动花瓶时未注意花瓶下的水袋是否固定住,导致其水袋坠落砸在原告文某的头部,造成了原告文某的人身损害,被告聂某应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原告文某住院治疗的病因系高血压和脑梗,属老年病,而非人身损害住院治疗,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部支持,可酌情由被告聂某赔偿原告文某的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2600元为妥。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聂某赔偿原告文某的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2600元。
法官说法: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其责任承担均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为此,提示大家,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如种植在走廊的花钵,一定要管理好,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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