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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领养小孩 离婚也须抚养
2015-03-13 18:14:05 来源:
道州网讯 道县人民法院曾于2013年4月13日审理了一起关于原告唐某与被告何某的离婚纠纷案。本来作为基层法院,离婚案件应当是司空见惯了,但是这起案件的判决及后续执行确实可以对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启迪。
唐某与何某系1995年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两人于1996年依照农村习俗办了结婚酒,于2005年在道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内并没有生育小孩。于是在2005年5月17日双方收养了一个女孩唐某梦(下称“A”)。如果这个家庭一直生活下去,也就没有后来的纠纷了。好景不长,由于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育自己的亲生孩子,双方共同埋怨,矛盾益深,导致双方于2011年3月31日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女方何某也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当时本院并没有支持。而这次却是反了过来,男方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而这次,本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两人确实已经感情破裂,于2013年4月13日判决准予离婚,双方收养的女儿A由男方唐某抚养成人,由女方何某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0元。后面,女方何某并未按照生效判决执行,因何某长期在外务工居无定所,因此本院多次执行无果。
2015年3月12日,本院多方打听知道何某已经移居到道县东门乡某村,于是本院曾智辉庭长派出两位干警驱车前往,找到了现在何某改嫁的蒋某家中,没想到何某对本院干警说的第一句话竟然是:“那个女孩A不是我的亲生女儿,是唐某自作主张领养回来的,我为什么还要出抚养费?法院是不是搞错了?”面对何某的这个问题,办案干警都觉得不可思议。耐心向其解释了《收养法》,表明领养的孩子具有亲生孩子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向其说明考虑到双方婚内有小部分财产,现在都作为小孩抚养费处理给原告,因此才判决10000元这样小笔抚养费的理由,而办案干警到达何某改嫁的家中,看到确实有家徒四壁之感,而且与改嫁的丈夫又生育了2个女孩,生活也确实困难,后经过干警的调解,双方确定以何某支付7000元给唐某了解此案,至此一件累积2年的执行案件了结。
其实本案的争议不大,标的额也较小。关键在于收养这块的法律知识在我国的广大农村罕有人知晓,本院的干警试着在周边的村落走访询问,被随机询问的村民十之八九均表示:领养的孩子怎么和亲生的一样呢?领养就是做好事情怎么还要抚养费?对此,办案干警也很无奈,只希望本案的判决和执行对现在日益增加的有收养、领养关系的百姓的法律知识有所帮助。
另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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