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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幼儿水坑溺水 各方依责进行赔偿
2014-10-22 10:59:19 来源:
道县法院网讯 四岁幼儿结伴同龄儿童在远离住房300米之外的水坑溺水身亡,溺水儿童父母将相关责任方一起告上法院。日前,道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自应负责任判决了一起这样生命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唐某、邓某各项经济损失44 796.70元;被告湖南省道县寿雁镇涂家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唐某、邓某各项经济损失40 317.03元;被告湖南省道县富塘街道办事处李家园村第三村民小组赔偿原告唐某、邓某各项损失40 317.03元;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唐某、邓某各项经济损失8959.34元;被告李某、湖南省道县寿雁镇涂家村村民委员会、湖南省道县富塘街道办事处李家园村第三村民小组各赔偿原告唐某、邓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驳回原告唐某、邓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7月22日上午11时许,四岁多的唐某与同龄的魏某在道县涂家村委会和李家园村第三组所有的山林地交界处的大水坑附近玩耍时溺水身亡,该事件发生后,县维稳办主持召开了调解会议,关于赔偿责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道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经审理查明涉案大水坑周边山林地的所有权隶属于涂家村委会和李家园村第三组,且该片山林地先后租赁开办砖厂,涉案水坑系寿富大道机砖厂、李家园砖厂、福顺机砖厂多年来制砖取土成坑积水而成。合议庭认为:第一、溺水小孩的监护人疏于监管,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溺水小孩的身亡,应依法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第二、涉案水坑周边山林地及其大水坑属于公共场所,其所有权人被告涂家村委会和李家园村第三组及从2005年至今经营福顺砖厂的被告李某,应依法对该片山林地和大水坑负有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大水坑周边无警示牌和防护设施,故涂家村委会、李家园村第三组、李某应依法承担本案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涉案大水坑系寿富大道机砖厂、李家园砖厂、福顺机砖厂多年来制砖取土成坑积水而成,砖厂的负责人陈某、李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大水坑的形成与己无关,且未对生产经营、损毁的林地复垦,故亦应依法承担本案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至此案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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