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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再要自留地 法院判决驳回
2014-10-22 10:57:53 来源:
道县法院网讯 近日,道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汪某返还某自留地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的前夫汪某能将一块自留地借给同村村民汪某彪办养鸡场,后汪某能过世,张某携其子女改嫁他人,张某及其子女的户口也皆变更为城镇户口。2013年汪某彪去世,汪某(汪某彪之子)继续使用该地办理养猪场。张某要求汪某返还该自留地,汪某拒绝,认为张某及其子女三十年前已将户口迁出本村并变为城镇户口,不再是本村集体村民,无权要求汪某返还该地。双方纠纷经村、乡两级干部调解未果,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都有明确规定: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所有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张某已将户口迁出该村,落户于城镇,不再是该村成员,该村集体所有的自留地由村民集体所有,张某无权要求汪某返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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