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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法官周新华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2014-08-23 17:10:41 来源: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法官周新华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
2014年7月22日,有媒体报道反映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法官周新华在审执案件中存在违纪行为。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共永州市冷水滩区纪委、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迅速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处理情况如下:
一、案件审理情况
2008年5月28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冯迪诉被告成森林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承办法官为周新华),成森林对该判决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8年10月2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3月13日,冯迪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成森林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由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受理。
2012年10月19日,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祁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冯迪、成森林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3年4月19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成森林仍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4年8月22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维持原判,判决书已上网公布。
二、案件执行情况及周新华存在的违纪问题
2008年11月13日,冯迪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人为屈玉旺),由于被执行人拒不露面,该案长期未能执行。
2009年1月13日,周新华调至本院执行局工作,任执行局第四组组长。2009年底,由于原承办人屈玉旺调离,该案移交执行局周新华、张峰小组负责,承办人为张峰。
2011年5月26日,周新华与冯迪结婚。
2011年6月2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对成森林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因未找到成森林,该决定未能执行。
2011年7月18日,得知成森林将在广州白云机场登机,经院领导签发相关法律文书后,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周新华、张峰和民三庭审判员柏子仁前往广州,在白云机场将登机准备飞往天津的成森林抓获,带回永州市冷水滩区予以拘留。
2011年7月25日,成森林代理人支付20万元执行款。2011年7月26日,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提前解除对成森林的拘留。冯迪与成森林离婚案财产部分执行完毕。
经调查,二审判决生效后,冯迪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周新华作为冯迪诉成森林离婚纠纷案一审阶段的承办法官,在调入执行局工作并与冯迪结婚后仍积极参与案件执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且情节较重。
三、处理结果
鉴于周新华的行为已构成违纪,且影响恶劣,中共永州市冷水滩区纪委决定给予周新华开除党籍处分。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请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大常委会撤销周新华的审判员职务,冷水滩区人大常委会已于2014年8月22日撤销周新华的审判员职务。冷水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将周新华调离法院。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以此为鉴,在全市两级法院进行深刻反思,汲取教训,进一步从严管理队伍,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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