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县法院网讯 李某某在道县某街道附近用随身所携带的镊子扒窃他人口袋窃取现金人民币21元。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道县瓷厂街用随身所携带的镊子扒窃被害人唐某某上衣口袋,获现金人民币21元,在其准备逃离现场时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另查明,李某某所盗现金人民币21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唐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所盗赃款已返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量刑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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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现金20元 获刑4月罚2千
2014-07-09 18:51: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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