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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他人盗窃 逼供伤人入刑
2014-06-27 11:37:57 来源:
道县法院网讯 怀疑他人偷了妻子的手机,冲动的周某某采取逼供的方式查问他人,因他人拒绝承认盗窃手机一事,冲动的周某某将他人身体殴打成轻伤。2014年6月19日上午10时,道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4月6日中午12时许,周某某因怀疑何某某盗窃了其妻子的苹果4s手机,于是强行将何某某从道县二中路段带到道县上关大桥桥头“老野汽车美容中心”门前查问。因何某某不承认盗窃手机之事,周某某遂对何某某进行殴打,造成何某某右眼及鼻子等部位受伤。经鉴定,何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与何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何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何某某的谅解,并于2014年5月5日主动向道县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向道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间予以量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罪责刑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结合此案双方矛盾已化解,对被告人周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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