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县法院网讯 道县一司机驾驶一辆普通小型客车,途径乡村公路时,因自己操作不当,与迎面而来的载有四人(含驾驶员)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了一死三伤的交通事故。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1月19日下午,齐某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道县仙子脚镇水口坝村方向往道县仙子脚镇沙田方向行驶。当日11时25分,被告人齐某某行驶至道县仙子脚镇沙田村(牛栏厂)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相对方向行人杨某香、钟某翠、何某意、摩托车骑行人何某峰相撞,造成杨某香、钟某翠、何某意三人受伤,何某峰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钟某翠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何某意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及时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当日齐某某被道县公安局民警带回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齐某某与被害人何某峰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何某峰家属280000元,赔偿款已全部支付,取得了何某峰家属谅解。被告人齐某某向杨某香预支70000元医疗费,向钟某翠预支10500元医疗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被告人齐某某与被害人杨某香、钟某翠、何某意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2014年5月2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齐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杨某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13000元、赔偿被害人何某意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赔偿被害人钟某翠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杨某香、钟某翠、何某意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齐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法院矛盾已化解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齐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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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操作不当致一死三伤 赔款66.85万元获刑一年半
2014-06-11 20:17:3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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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律师:李先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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