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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友与他人结婚 女子恼怒毁财物获刑

2014-06-03 12:16:12 来源:


同居男友与他人结婚 女子恼怒毁财物获刑

道县法院网讯  同居生活没有婚姻的约束,一旦两人发生矛盾,这种关系就变得非常脆弱,因此未婚女性不要轻视一纸婚书的价值。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廖某拘役二个月。

    被告人廖某经人介绍与何某同居生活并共同生育了一名小孩。2012年2月17日,廖某听闻何某与另外一名女子结婚,遂与其母亲杨某及亲家母廖某某一起去找何某理清双方之间的关系,并协商小孩抚养费问题。廖某未找到何某,便翻墙进入何某与其母亲阳某、哥哥何某甲、弟弟何某乙等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内,见屋内较多新购置的家具,认为是何某结婚所购置的,被告人廖某遂持刀具将屋内实属于何某乙、何某甲、阳某所有的家具、电器等物品砸毁。经价格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1 100元。2014年2月24日,廖某在永州火车站被衡阳铁路公安处永州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此案公诉到法院后,经法官组织调解,廖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15 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廖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与何某因家庭矛盾激化,一时冲动而犯罪,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能认罪悔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廖某的量刑建议罪责刑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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