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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工地钢材93根 获刑十月罚金三千

2014-05-06 10:36:47 来源:


盗窃工地钢材93根 获刑十月罚金三千

道县法院网讯   在道县经济建设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把罪恶的黑手伸向了建筑工地,非法盗窃各种建筑器材。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依法宣判了一起盗窃案,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张某和秦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6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张某、秦某先后在道县的九鼎工地、玉龙湾工地、城南东路水文站对面的建房工地等处实施盗窃作案六起,盗得长度、直径不等的钢材93根,并分别销售给刘某某、陈某某,所得赃款1350元被二人平分。2013年11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秦某再次从城南东路水文站对面的建房工地内盗取钢材,在搬运途中,被告人秦某被工地承建商当场抓获,被盗的18根钢材被道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后已返还给被害人邓某,经鉴定,被盗的18根钢材价值人民币3080元。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某被道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秦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此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秦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秦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的部分钢材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两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罪责刑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 

  该案的判决将对震慑盗窃犯罪分子、维护经济建设正常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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