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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索要“青春分手费”
2014-03-26 11:33:44 来源:
道县法院网讯 近日,道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经济纠纷案”,原告程某因被告冯某拒付恋爱分手“青春损失费”诉至法院,法院以公序良俗原则作出驳回程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2007年,程某和冯某同在广东一公司打工时相识,二者您来我往,感情相投,互相帮助,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互有好感,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彼此了解加深,双方矛盾与日俱增。冯某感到无法继续相处下去,2009年春节过后向程某提出分手。程某答复说:“分手可以,你必须付给我6万元(每年3万元)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冯某被逼无奈,情急之下,冯某出具了欠条:“今欠下程某人民币陆万元,六年付清,从2009年12月起付钱。”今年2月,程某因冯某始终拒绝付钱,一纸诉状将冯某告到道县法院。
法院认为,冯某出具的欠条中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约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判决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道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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