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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未离身爱车在松山湖丢失 车主停车场各负一半责
2014-02-21 22:30:30 来源: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郑思琪 通讯员 魏术)出入卡还在身上,车却被开走,车主指责停车场“管停不管丢”。日前,曾由东莞阳光网独家进行庭审直播的松山湖某停车场车辆失窃案,在去年年底公开开庭后,终于等来二审判决。
2月19日,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经法院审理,经营松山湖“松湖花海”景区停车场业务的松山湖某公司被判决承担车主被盗车辆的一半责任,综合计算保险赔付、车辆折旧等各项因素,该公司被判决赔偿车主蒋某39362.4元损失。
最终判决:
双方各打一板 责任五五分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此案中,丢车的车主与松山湖某公司双方之间被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由于松山湖某公司未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因此应当对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承担赔偿责任。而蒋某没妥善保管好车钥匙及行驶证,是导致车辆被盗的一个重要原因,其过错行为可以减轻松山湖某公司的责任。综合以上情况,东莞中院酌定松山湖某公司、蒋某在涉案车辆被盗事件中过错责任相当,对车辆被盗产生的损失应各自承担一半责任。
法官说法:
停车场封闭式管理且收费发卡 决定其责任更重
本案的实质是对存车合同性质的认定,即在实践中如何区分保管合同和租赁合同。合同性质不同,停车场承担的责任不同。本案涉案停车场是实行封闭式管理的专门性的、经营性的停车场,只有一个出入口并且车辆不能随意进出,而是采取发卡进入,交卡(收费)离开的模式,这种模式让停车者产生了停车场会对自己停放的车辆进行看守和照料的信赖利益。这种看守和照料的义务,更符合保管合同的特征。且涉案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与《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东莞市同类收费规定相一致,根据上述文件,此种收费标准包括了保管责任。故本案应认定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本案中,涉案停车场的工作人员已发现驾车者没有停车卡,但只是要求驾车者出示行驶证,没有要求驾车者出示如身份证类的证件证明驾车者是停车人或车主,仅是凭有车钥匙与行驶证就轻信驾驶人是停车人或车主,在这种情况下予以放行,导致车辆被盗,未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因此应当对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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