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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法院:未办车辆变更手续 依协议起诉获支持
2014-02-19 23:23:12 来源:
道县法院网讯 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车辆后因税费支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內向原告周某支付车辆欠费33906.09元(或直接向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2006年11月14日,周某与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协议》,约定周某所有的桂ha2xxx货车入户在公司名下进行经营,周某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各种税费由周某自行负担,由公司负责代缴。2011年3月14日,周某与陈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将周某的桂ha2xxx货车转让给陈某,此后车辆的费用及一切债务由陈某负责,但周某和陈某未到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因此陈某未与公司另行签订《货运车辆挂靠经营协议》。陈某从2011年4月至11月正常向公司交了税费,公司在电话征得陈某的同意后,为陈某车辆垫资购买了2012年交强险及商业险。之后,陈某未向公司正常交费,周某数次催促陈某,但陈某一直未交,致使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某被判令支付欠费33906.09元(含垫付的保费、车船税以及应交的管理费、垫付资金的滞纳金)。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在转让车辆时已明确约定挂靠费用由陈某承担,并且陈某也向公司支付了7个月税费,虽然双方的买卖车辆行为因未经桂林市临桂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而不对公司产生效力,但对于周某、陈某之间是具有约束力的,因此周某被临桂县人民法院判令支付欠费33906.09元,造成了周某的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应由陈某负担,因此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做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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