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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因宅基地起纠纷 儿为母出气入狱赔钱
2014-01-20 11:49:25 来源:
道县法院网讯 邻里之间因宅基地起纠纷在农村很常见,两位母亲因宅基地引发口角冲突并相互致伤彼此后,没有想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一方冲动的儿子为了替母亲出气竟然携带器械来到别人家中讨公道,最后被别人缴械并被打伤,最后落得双方受损,还得寻求法律解决渠道。日前,道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某章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2月7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章母亲陈某贵因宅基地界线与被害人朱某母亲何某娥发生口角,双方互殴,两人均有受伤。14时许,被害人朱某为替母亲何某娥出气,持械闯入被告人朱某章新屋一楼堂屋并用拳脚将陈某贵打伤,引起双方亲友发生冲突,被告人朱某章乘混乱之际,抢下被害人朱某持有的器械,并用该器械与木棒等工具将被害人朱某头部、肋部等处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被告人朱某章于2013年3月8日被道县公安局新车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2013年3月24日,被告人朱某章与被害人朱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朱某医药费2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章积极赔偿被害人朱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朱某的谅解,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朱某章的量刑意见,罪责刑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结合此案矛盾已经化解的事实,对被告人朱某章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道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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