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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利用补贴骗人钱 不当得利应返还
2014-01-15 17:30:28 来源:
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周某现金人民币29 798元。
2013年8月16日15时许,原告周某的儿媳唐某接到被告黄某某的电话,黄某某称其父亲今年购买了收割机有1000元余款补贴,唐雪明按照其要求,与原告周某到银行用周某的两张卡在itm机上操作,将卡内的58 334元现金转入被告黄某某的账号内。此后,原告发现存折上所有的钱全部让被告转走。原告于2013年8月17日到道县公安局报案,道县公安局受案后,经调查取证,于2013年8月19日将被告黄某某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龙路信用社的存款29 798元予以冻结。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某某返还原告周某人民币29 798元。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不当得利纠纷。被告黄某某没有合法根据,骗取了原告周某现金58 334元,造成原告周某的经济损失,被告黄某某应承担此案纠纷的民事责任。原告周某诉请被告黄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29 798元的请求,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据法律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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