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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敲诈勒索 获刑一年罚金一万

2014-01-15 17:30:02 来源:


帮助他人敲诈勒索 获刑一年罚金一万

道县法院网讯  当朋友与他人发生冲突时,最好到公安机关等部门解决,切不可意气用事私了,帮助朋友的忙也要区分情况,违法犯罪的事千万不能帮,避免自己不小心犯罪。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7月24日傍晚,被害人胡某太认为王某借他的一千元钱不愿归还,便将王某停放在广业移动公司苹果专卖店门口的一台摩托车(车主为被告人何某海)推走并藏在原森工大厦里面的坡上,后王某报警并叫来多人在附近寻找找到,通过公安人员调取的监控录像,王某等人发现偷车的人酷似被害人胡某太,但王某打电话过去追问,胡某太予以否认。2012年7月26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兴某与王澎某、王某、何某海、王某龙、何某军(均已判刑)在道县营江乡白地头村路口将被害人胡某太叫上摩托车后,众人骑摩托车一起至道州火车站货运站门口。下车后,被害人胡某太经王某等人询问承认了偷车之事,何某海听后很生气将其打了一耳光,被告人王兴某与王澎某、王某、王某龙也上前将其踢了几脚,且有人提出要将胡某太送派出所处理。被害人胡某太害怕再挨打,见状主动提出就此事与王某、何某海等人进行赔偿,最后双方商定由胡某太“赔偿”2万元钱私了此事。当晚11时许,胡某太打电话叫其哥哥胡某某送来18000元现金在道州火车站何绍基雕像处交给何某军、王某两人,并留下一枚金戒指作为剩余2000元的抵押。事后,何某海将敲诈的18000元钱进行私分,何某海分得6000元,王某分得4000元钱和一枚作抵押的金戒指,被告人王澎某、王兴某与王某龙、何某军各分得1000元钱,另外剩下4000元被六人当晚吃夜宵、开房等用掉。2012年9月6日,何某海及王某等人的家属将18000元钱和金戒指退还给被害人胡某太,并且赔偿胡某太医药费2000元,取得了胡某太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王兴某于2013年1月17日在道州货运站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他人有违法行为相威胁,使用暴力的方式强行向他人索要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此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兴某积极退还赃款赃物、赔偿被害人胡某太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胡某太的谅解,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兴某的量刑意见,罪责刑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结合双方矛盾已经化解的事实,对被告人王兴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道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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