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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纠纷致人轻伤 尹某赔钱五千获刑五月
2014-01-04 11:49:27 来源:
道县法院网讯 当两人因话语不合引起冲突时,一方最好忍耐一下。若两人口角相向,就会引发斗殴,一方受伤身体吃亏,另一方则领刑赔钱,这是双方都不愿看到的事,早知如此,何必当初不忍一下呢?日前,道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拘役5个月,之前尹某还主动赔偿何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14时许,被害人何某在道县清塘镇泥秋塘村村民尹某明家门口,因故与被告人尹某产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尹某手持木凳和木板将被害人何某左胸肋部、左肘部等处打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尹某与被害人何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自愿赔偿了被害人何某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被害人何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被告人尹某与被害人何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何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其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道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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