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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法院:二老状告四子赡养 法院判决支持诉请
2013-12-10 18:29:27 来源:
道县法院网讯 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甲、何乙、何丙、何丁每年每人给付吴某和何某赡养费1500元,该款限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从2013年始)。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何某、吴某婚后生育四男一女,大儿子何甲,二儿子何乙,三儿子何丙,四儿子何丁,女儿何英(已出嫁)。2005年4月,原告何某外出打工身患疾病,留下后遗症,生活不能维持,遂要求四个儿子共同赡养原告,要求四子每人每年负担1500元。被告何甲、何丁履行了义务。被告何乙给付了一次1500元,后拒绝给付赡养费。何丙对家产分配不满,一直拒绝给付赡养费。此事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何某和吴某遂起诉到法院。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吴某放弃要求女儿何英赡养。
本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要求四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结合当地农村的实际情况,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编辑:廖月安
文章出处:道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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