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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法院:丁某出售海洛因0.2克 获刑9月罚金4千

2013-12-06 12:00:12 来源:


道县法院:丁某出售海洛因0.2克 获刑9月罚金4千

曾因贩毒被判过刑的丁某,出狱六年后又重操旧业,刚着手贩毒就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道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3日下午8时许,被告人丁某在道县县城宾馆三街路口,以4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出售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约0.1克)。2013年1月3日晚上11点多钟,被告人丁某在道县道江镇步步高超市北侧楼梯口附近,以4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出售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约0.1克)。2013年1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丁某在道县供销大市场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丁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缴获毒品疑似物两小包。经检验,被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含海洛因成份,净重0.14克。另查明,2003年7月21日,被告人丁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丁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丁某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故对被告人提出自己不是累犯的辩解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贩卖毒品两次共0.2克,其身上携带的2小包毒品疑似物被公安机关缴获,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编辑:廖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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