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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他人挑拨关系 敲诈七千获刑六月

2013-11-14 22:05:43 来源:


怀疑他人挑拨关系 敲诈七千获刑六月

朋友之间讲义气是件好事,但为朋友出气,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就不妥了,这不但不能解决矛盾,反而使自己身陷囹圄。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蒋亮和柳俊拘役各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2年7月12日,柳俊被他人殴打,其好友蒋亮认为这是黄狄从中挑拨引发的,遂决定找人教训一下他。2012年7月1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蒋亮以此为由,伙同被告人柳俊等人在道县营江乡八宝山附近,用武力敲诈勒索黄狄现金7000元人民币。事后,被告人蒋亮、柳俊将敲诈的7000元钱开房、吃饭、去江华玩等用掉。2013年2月1日,被告人蒋亮、柳俊的家属将7000元钱退还给被害人黄狄,取得了被害人黄狄的谅解。2013年2月22日,被告人柳俊于在家中被道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柳俊在狱中写信劝蒋亮投案自首。2013年3月4日,犯罪嫌疑人蒋亮主动到道县公安局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狄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亮、柳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的方式强行向他人索要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亮、柳俊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此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亮、柳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两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主动退出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柳俊写信劝蒋亮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蒋亮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法院依法遂做如上判决。(文中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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