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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法院:柏某泄私愤毁坏财物 悔罪赔偿获轻判
2013-11-11 15:22:18 来源:
道县法院网讯 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柏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由于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有悔罪,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柏某拘役四个月。
2013年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柏某等人与被害人黄某等人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斗。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发生打斗的人员疏散后,被告人柏某便纠集该村村民到位于白芒铺镇某村的黄某家中,对黄某家中的物品进行损毁,造成黄某家中的门、窗、大衣柜等物品不同程度的损坏。经鉴定,被害人黄某家中被被告人柏某损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1 100元。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柏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黄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黄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 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黄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柏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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