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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法院:土地纠纷引斗殴 邓某致伤他人获刑罚
2013-10-26 11:10:19 来源:
邻里之间经常因宅基地引发矛盾,双方除了口角冲突外,在恼怒情绪的支配下,若使用身边的器械致伤他人,导致既被判刑又要赔钱的后果。当遇到这样的纠纷时,如果不能协商处理,就请相关部门的同志来定夺权属,这样既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效地化解了彼此之间的矛盾。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子,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3089.57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与被害人周某两家因土地纠纷长期不和,4月9日8时许,被告人邓某持锄头在被害人周某的房屋门口地面挖坑,为此被告人邓某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邓某持锄头将被害人周某的左手手臂打伤。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周某被钝器伤及致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脱位,其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九级伤残。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受伤后,在广西界首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66天,花医药费26008.67元;道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费218.4元、法医鉴定费1800元,合计人民币28027.0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九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充分证明被害人的伤是在与被告人互相争抢锄头的过程中造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药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继续治疗费等费用,有证据证实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即医药费26227.07元、法医鉴定费1800元、护理费4072.5元(90天×45.2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90元(66天×15元)共计人民币33089.57元,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遂做如上判决。编辑:廖月安
文章出处:道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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