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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多月加班超600个小时遭辞退 东莞男子索赔十万
2013-10-09 18:09:32 来源:
超时加班却遭辞退董助索要十万赔偿
其称,试用期延长,且两个多月内加班时间超过600个小时
东莞某科技公司的董事长助理兼策划经理关先生在试用两个多月后被辞退,他以没有签劳动合同、加班600多小时未发加班工资等理由向东莞市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索要经济补偿十余万元。10月8日,关先生收到了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的通知,该案将于10月16日开庭审理。
据关先生介绍,他于2013年7月1日进入东莞市某科技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进行任何入职培训,且一个月过后公司并没有按转正工资发放。同时,根据公司的要求,他几乎每天加班(包括星期六、日),但公司不给加班费。今年7月1日至31日,共计加班26天,总共加班335.5小时;今年8月1日至31日,总共加班23天,共计加班333小时;9月2日加班从下午5时30分至晚上7时30分加班2小时。
9月2日,关先生接到公司有关负责人口头通知,说他写材料不符合要求,要当日辞退。关先生当时提出,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要按劳动法进行有关赔偿。公司则答复不能赔偿,并要他做完9月份工作。9月3日中午12时许,关先生从该公司饭堂吃完饭回到该公司大门口,就被两个保安拦截不让进公司,并从保安手中接到一封没盖公司公章的辞退函。
关先生认为,自己在该公司工作认真负责,没有违反规章制度,与同事合作愉快,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安排的一切工作任务,但公司却忽悠自己。于是今年9月13日,关先生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在内的各类经济补偿共计十万余元,其中加班费就达5万余元。
“辞退他(关先生)是因为工作能力达不到我们公司的要求,本来8月份就准备辞退的,后来考虑再给他机会并和他协商延长两个月试用期,如果还是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就只能辞退了,经过公司集团会议决定最终认定他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公司要求,9月3日我们向他发出辞退函。”10月8日,被诉方东莞市某科技公司有关负责人王小姐向记者解释,延长试用期是经关先生同意的,“公司理亏的就是当时没有让他书面签名”。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记者 余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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