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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虐待病母致死被判五年
2013-09-28 15:38:41 来源:
昨日,备受关注的亲生女儿涉嫌虐待卧床病重母亲一案一审宣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对被告人熊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照顾母亲生厌实施殴打
被告人熊某,1993年生,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因经常虐待家庭成员,致使受害人死亡,市第一人民检察院遂以涉嫌虐待罪对熊某提起公诉。该案是目前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首宗以“虐待罪”罪名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被害人曾某琼(女,42岁去世)患肌肉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无法说话、走动,只能卧床治疗,后由曾某琼的女儿熊某负责在东莞市石碣镇某综合市场宿舍照顾曾某琼的饮食起居。自2012年10月起,熊某心生厌烦情绪,持续使用调羹、扫把、塑料凳等工具对曾某琼实施殴打,导致曾某琼身上多处受伤。2012年12月30日中午,熊某在给曾某琼喂食时,因曾不配合,遂打了曾胸部一拳。2013年1月1日8时许,曾某琼在上述房间内被发现死亡,同年1月10日下午熊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法医鉴定,死者曾某琼符合左胸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心包填塞合并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行为被认定构成虐待罪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熊某辩称其只是偶尔打一下母亲,并没有用拳头打击母亲的胸部。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熊某的虐待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无视国法,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害人曾某琼的伤情并非全部由被告人熊某所致,且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熊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虽不构成自首,但其能主动归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熊某适用缓刑的建议,法院认为,母亲身患重病,理应得到子女的关怀和照顾,这不仅符合传统孝道,更是婚姻家庭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然而,被告人身为子女不仅没有尽心照顾,还实施虐待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及人伦。此外,被害人曾某琼因肌肉萎缩无法言语和行动,在受虐过程中无法抵抗与求助,使得被告人熊某的行为更具有隐秘性,情节更为恶劣。
综合考虑该案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熊某特殊家庭背景、犯罪性质、情节,尤其是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及保护重症病人合法权益等因素考虑,法院认为本案不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最终以虐待罪对被告人熊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熊某表示考虑是否上诉。(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廖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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