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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法院:周某多次招摇撞骗 系累犯从重处罚
2013-07-18 11:09:15 来源:
道县法院网讯 日前,道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招摇撞骗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因被告人周某多次招摇撞骗,屡教不改,且系累犯,为此,被法院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2年9月4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冒充道县公安局民警,以帮忙办理户口迁移为借口,在道县道江镇潇水中路西关桥农业银行旁,骗取林甲人民币1400元。2012年9月10日被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10月,被告人周某冒充道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分别在道县营江乡芒头寨村诈骗该村五保老人何乙人民币2000元,在清塘镇楼田村诈骗五保老人周丙人民币450元、周丁人民币500元。2012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冒充道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在道县营江乡上源头村对该村村民何戊实施诈骗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1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8年10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2011年1月3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钱财,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某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的身份意欲诈骗何少波时,因被识破并被公安机关抓获这一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起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编辑:魏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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