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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法院:货款给付不完全,法院判决维权益

2013-03-23 12:04:33 来源:


道县法院:货款给付不完全,法院判决维权益

道县法院网讯   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由道县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巩义市孝南化工厂货款27,552元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4日,原告巩义市孝南化工厂与被告道县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原告供给被告电极糊50吨(以实际发货为准),单价3860元/吨(运费甲方垫付),货到十天内一次性付清货款,并对技术指标进行了约定。2012年3月5日,原告将货送到被告公司,被告公司经理时某验货签收后为42.4吨。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共计147,552元,并寄至被告处。2012年7月25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中约定,供方在此合同生效之前,需方必须把3月7日发货款项汇入供方账户。此后供货,在无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需方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货款付清。被告于2012年9月29日支付了货款12万元,尚余27,552元未付。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以部分货物有质量问题拒付。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巩义市孝南化工厂与被告道县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买卖货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已经实际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部分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该积极履行。被告所欠货款27,552元,经原告催收后,被告应予给付。被告以原告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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