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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报复房东 出租屋放火
2013-03-07 17:24:11 来源:
因为跟出租屋房东发生口角,清洁工王某愤而辞工,后于深夜在出租屋一楼放火报复,引发浓烟,多名租客受困。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40多岁的厚街男子王某小学文化,原系该镇某出租屋房东刘某雇用的清洁工。2012年2月底,王某因琐事对房东心存不满而辞工。
同年3月1日23时许,王某携带塑料袋和打火机来到该出租屋一楼,先用打火机将塑料袋点着,后用塑料袋将放在一楼的两个汽车轮胎点燃,引发浓烟。该出租屋住户发现后遂报警,消防队员及时赶到进行救援,该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次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该镇将王某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经法医鉴定,王某在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王某为泄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了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案发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而王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王某主观上只是要烧毁废旧轮胎泄愤,客观上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放火罪。
经查,王某主观上明知放火会引发火灾还希望该结果发生,存在放火的故意,客观上该行为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是因为消防队员扑救及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王某的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放火罪,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视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金健 通讯员 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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