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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租金起纠纷 法院调解化矛盾
2013-03-02 10:37:33 来源:
道县法院网讯 日前,道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好一起两企业之间拖欠租赁房屋租金纠纷案,该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矛盾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2010年10月25日,原告道县供销合作联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道县金秋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原告以果品公司、生资公司大楼的二处房产为被告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10万元报酬(第二年为12万元,第三年为15万元)。同时,双方另约定,原告的喜鹊塘仓库四栋租赁给被告,租金每年为1.7万元,每年逐步递增1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第一年的10万元抵押担保报酬,至今未按约定支付第二年的担保报酬,也未支付租赁喜鹊塘仓库的租金,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道国用(92)字第00010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道县房权证道江镇字第00004043号《房屋产权证》,道县房权证道江镇字第00004344号《房屋产权证》,道县房权证道江镇字第00003624号《房屋产权证》;被告向原告支付约定的佣金(报酬)12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喜鹊塘仓库的租金3.5万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该院考虑到原、被告都是企业,被告没有完全履行约定义务,一定有其中的原因,为此,该案主审法官多次分别找到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在掌握好第一手资料后,主持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法官细致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被告道县金秋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底向原告归还道县供销合作联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道国用(92)字第000101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道县房权证道江镇字第00004043号《房屋产权证》,道县房权证道江镇字第00004344号《房屋产权证》,道县房权镇道江镇字第00003624号《房屋产权证》。如到期不归还,则以被告道县金秋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道县工业园的资产作抵押;二、原、被告约定的佣金12万元及仓库租金3.5万元共计15.5万元,由被告道县金秋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9日前向原告道县供销合作联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付清。”的调解协议,双方的矛盾得到了彻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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