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道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生活小事引发的用菜刀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该案通过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周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8 000元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也从轻判处被告人三年,缓刑三年。
1997年2月10日(农历正月初四)晚上8时许,被告人杨某与本村村民盘某因生活小事发生矛盾,继而双方互相斗殴,后被村民劝开。不久俩人在本村老学校门口看电影时再次相遇,双方又发生争吵,被告人杨某用随身携带的菜刀砍向盘某,在场的盘某的母亲周某用右手去挡护儿子,杨某的菜刀正好砍到周芸姣的右手腕部。经永州市濂溪司法所鉴定:被害人周某右手平腕关节大部离断,创长12CM,缘齐,系锐器(刀类)直接作用所致;右腕关节大部离断后,致桡神经严重损伤,肌腱断离,血管断离,手术后仍不能痊愈,致右腕关节活动度衷失75%以上。右拇指所握物不能。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七级伤残。2012年8月10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组织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周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 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七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双方矛盾已经化解,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魏海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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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法院:因生活小事致人重伤 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获轻判
2013-01-29 21:25: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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